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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藝社藝術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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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藝社藝術獎學金

類別: 獎學金

申請地點:全藝社 (地址:澳門黑沙環馬路52號廣耀工業大廈十樓全層)

對象:    1. 三十歲或以下澳門永久性居民。
              2. 修讀本地或外地視覺藝術科目之證書、學士或研究生。

條件:    於申請日已為澳門居民,並已報讀視覺藝術科目之證書、學士或研究生課程或獲高等院校錄取修讀以上課程。

視覺藝術科目:包括繪畫、攝影、雕塑、錄像、多媒體、裝置、美術史、 藝術評論、行為藝術、藝術行政、創意產業發展及管理。
遞交文件:

  1. 填妥之申請表(見附件);
  2.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證件正反面皆印於A4紙同一面);
  3. 個人履歷;
  4. 中學或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及中學或高等課程各科所獲分數的成績表;
  5. 由所入讀的高等院校發出的課程簡介,包括所須學費証明;
  6. 所入讀的高等院校發出的報名證明文件,錄取通知書或註冊的證明文件;
  7. 報讀課程的授課語言學習證明或以個人名義聲明能掌握該授課語言的文件;
  8. 兩名學術界或專業界資深人士各自發出的推薦信。

每年發放期數:每學年分二期發放。

發放形式:澳門銀行轉賬。

名額及金額:
全藝社藝術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簡稱委員會)決定,沒有名額及金額限制,委員會有權對申請批准全數、部份學費資助或完全不發放任何資助於申請人。委員會由全藝社理事長、本地知名人士及藝術家等合共五人組成,每年不定期進行評審工作,委員為義務工作,沒有任何報酬,倘若委員遇到其直系親屬提出申請,須於評審期間避席並由其他委員代表投票或給予意見。

基本義務:
1.    申請人應將每學年之學習成績副本送予“全藝社藝術獎學金評委員會”。
2.    在澳門開立銀行賬戶。
3.    未經委員會事先許可,不得更改收取獎學金的開戶銀行及銀行賬號。
4.    未經委員會事先許可,不得同時領有其他獎學金、助學金或津貼。
5.      完成學士或碩士學位課程後的十二個月內,須將其論文一式三份及畢業證書副本遞交予委員會、證書課程只須呈交畢業證書副本及畢業作品資料(相片及文字介紹)。

終止發放:
1.    申請人中途退學或被飭令退學者;
2.    申請人經補考不及格而須延期畢業者(該年度不獲資助);
3.    同時領有其他獎學金、助學金或津貼而未經委員會事先許可;
4.    遞交有關申請文件時提供虛假聲明或遺漏重要的事實。

申請表
2011年全藝社獎學金開始接受申請
http://www.afamacau.com/cnnews_xq.aspx?news=93
2011年全藝社獎學金申請結果公佈
http://www.afamacau.com/cnnews_xq.aspx?news=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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