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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基金會藝術獎

參賽章程

1. 名稱
該獎項命名為東方基金會藝術獎,旨在肯定及支持,正處在事業起步階段的澳門青年藝術家,為他們在澳門施展才華並在葡萄牙繼續深造而提供機會。

2. 範圍
2.1. 東方基金會藝術獎將授予,在繪畫、雕塑、攝影、版畫、影片或者裝置方面,提供最佳作品的澳門青年藝術家;
2.2. 是次獎項不受參賽者國籍的限制,年齡為18至35歲(以規定遞交作品時間計算),必須現居於澳門或者近兩年居住於澳門並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
2.3. 每名參賽者只可遞交一份參賽作品;另外, 可在東方基金會澳門代表處會址舉辦的 “第三屆秋季沙龍(2012)”中展出其他作品;
2.4. 參賽作品應註明作者身份,附以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個人簡歷並註明聯絡地址,電話以及電郵;
2.5. 參賽作品應於2012年09月28日下午六時前遞交東方基金會澳門代表處,地址:澳門白鴿巢前地13號;
2.6. 評委團將從參賽作品中選出至多20件作品,被選出的作品將於東方基金會澳門代表處會址舉辦的“第三屆秋季沙龍(2012)”中展出。冠軍將從這20件作品中選出。

3. 獎項
3.1. 東方基金會藝術獎,獎金為澳門幣五萬元正。其中獎金的一半將直接授予獲獎者。剩下的部分用於資助獲獎者參與藝術工作者駐場計劃,在葡萄牙公共或私人藝術機構進行創作期間的費用,時間為一個月;
3.2. 上一條提到的相關機構由東方基金會和獲獎藝術家共同商議決定。
3.3. 藝術工作者駐場計劃將於明年(2013)在葡萄牙舉行,現金獎僅於獲獎者確認參加此駐場計劃後授予獲獎藝術家。

4. 頒獎
4.1. 東方基金會藝術獎由評審委員會共同商議決定,評委會由東方基金會代表擔任主席,其他四名成員分別為澳門文 化局指定的一名評委,以及三名包括澳門、香港和中國內地的知名藝術界人士擔任;
4.2. 評審委員會將於“第三屆秋季沙龍(2012)”開幕前兩周選出獲獎者,委員會將以簡單多數票通過決議,不可覆議;
4.3. 如果參賽作品不符合本章程的規定,或無足夠的獲獎質量,評審委員會可決定不授發獎項;
4.4. 結果將刊登於本澳的各大報刊;
4.5. 頒獎儀式將於東方基金會澳門代表處公開進行,日期待定;
4.6. 獲獎作品將作為藝術珍藏品由東方基金會收藏;
4.7. 未獲獎的參賽作品將由參賽者於東方基金會代表處自行取回;
4.8. 東方基金會保留決定是否每年頒發本獎項的權利。